索引号:
11150200011536134E/2025-06354
成文日期:
2025-12-0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民发〔2025〕44号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包头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15 13:00
资料来源:包头市民政局网站

各旗县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健委:

现将《包头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卫健委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联系不到其亲属、组织(单位)或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遗体。

第三条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提取DNA 生物检材、指纹、 遗书笔记,存档备查等工作。

第四条  《死亡证明》的签发由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在《死亡证明》予以注明。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出具《死亡证明》和签署遗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向殡仪馆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殡仪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并在确定死亡原因后15日之内将《死亡证明》送达殡仪馆。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经勘查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执行;认为系正常死亡的,由收治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交接登记表》,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卫生机构需指派专人签署遗体交接手续。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并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交接登记表》。

医疗卫生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经勘查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执行;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于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需要保存遗体的,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冷藏期限延长申请》延期保留。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经送存单位同意后,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认领方通过身体特征比对等方式核对遗体身份,对遗体身份有异议的,应进行DNA比对。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八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维吾尔、哈萨克等少数民族的明确身份但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公安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置。

第九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属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的,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已经形成的,在殡仪馆存放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提取DNA生物检材、指纹、遗书笔记,存档备查等工作,由公安、卫健、民政联合发布公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满90日,仍无家属、单位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公安部门出具《遗体处置通知书》,殡仪馆根据《遗体处置通知书》进行火化,自火化之日起,其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置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置。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由送存单位发布公告,公告期为90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送存单位办理《遗体处置通知书》等火化手续,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置通知书》做好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置:

(一)正常死亡遗体,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其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置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置。

第十五条  无人认领遗体相关处置费用应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由各遗体送存单位(主管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向殡仪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卫健、财政、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民族宗教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教育,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置而推诿不作处置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遗体交接表

        2.遗体冷藏旗县延长申请

        3.遗体处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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