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5-10-09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

一、清理背景:为何要开展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工作要求。本次重点清理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以部门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对2023年7月31日之前印发的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

二、清理过程:标准与程序如何设定?

(一)清理工作标准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合法,未超越法定权限,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宜继续保留的,可以宣布继续有效。

2.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或者虽然具备制定主体资格,但内容超越制定主体职能职责范围的;有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修改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已列入清理结果公布修订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修订或者重新公布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

(二)清理工作流程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工作要求,清理过程应当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经梳理,目前我局以部门名义制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起草科室涉及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本次清理工作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充分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包头市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清理结果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具体有哪些文件被调整?

经充分征求相关科室、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以市民政局部门名义制发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继续有效17件、宣布失效1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民发〔2018〕68号

2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民发〔2019〕75号

3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民发〔2020〕68号

4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包民发〔2021〕25号

5

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包民发〔2021〕75号

6

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包民发〔2022〕7号

7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包民发〔2023〕27号

8

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民发〔2023〕41号

9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包民发〔2023〕52号

10

关于印发《包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包民发〔2023〕64 号

11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工作的通知

包民发〔2023〕66 号

12

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包民发〔2024〕19 号

13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民发〔2024〕22 号

14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包民发〔2024〕31号

15

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包民发〔2024〕39号

16

关于印发《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民发〔2025〕26号

17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包民发〔2025〕28号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关于印发《包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包民发〔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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