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5-10-28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包头市民政局联合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包头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民政部下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日常抽查、年度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公墓年检,建立约谈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行业禁入范围,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根据这一要求,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在对国家层面关于加强殡葬行业和经营性公墓监管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结果、结果运用、备案监督和附则等。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至六条,依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市和旗县区二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是检查内容。包括第七至十三条,依次明确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逐条对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五个方面细化了检查内容,规范了《年度检查登记表》的制定。

第三章是检查程序。包括第十四至十九条,依次明确了年度检查的工作流程,逐条对下达检查通知、公墓单位自查及提交材料、旗县区审核及时限要求,向市级备案等程序作了规定。

第四章是检查结果。包括第十十至二十三条,依次明确了检查结果的等次、不合格等次的情形、检查结果的公示规定、申请复查的情形。

第五章是结果运用。包括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依次规定了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工作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处理规定。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度检查(建设经营)要求的,民政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林草、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是备案监督。包括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依次强调了年度检查结论备案、检查情况公开、有关部门工作原则、公墓单位参加年度检查要求、相关人员开展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度检查工作的监督等。建立年度检查结果追溯复核机制,对已通过年度检查但后期发现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依次明确了旗县区民政局对《办法》的实施,并参照开展公益性公墓的检查监督管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解释单位等。


字体

打印
关闭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