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高效、便捷、完整的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市民政局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包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公开及时、内容准确、信息完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公开内容)
民政局(试点事项)政务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民政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包括分管领导、职务、工作职责、联系电话、邮编、办公地址等信息。
(三)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梳理表中全部事项信息。
(四)民政局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
(五)办事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申请表、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
(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进度、结果。
(七)各职能科室制定的与民政局工作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八)其他应公开的民政局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建立目录、类别与范围)
包头市民政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的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予公开: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公开方式)
应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结合政务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报刊、办事大厅、宣传栏以及信息公开查阅点等信息公开方式,确保群众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民政局相关信息。
第七条 (纸质与电子信息公开要求)
民政局政务信息通过纸质、电子等形式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获取。
一、纸质形式
(一)可通过印制规范、简洁、易懂的办事指南、政策文本、告知单以及部门自备的信息公开材料等形式公开。
(二)纸质形式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信息公开查阅点指定位置,或张贴在政务公开栏、乡镇(街道)信息宣传栏,方便群众阅览。
二、电子方式
(一)应当逐步实现公开内容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民政局政务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
(二)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民政局相关工作的受理、办结或公示等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站、自助查询、依申请公开等方式获取信息。
(三)应建立电子信息资源库作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数据库,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的事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信息要共享到信息资源库里,方便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政务电视、信息公开查阅点等媒介提取、使用和更新。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民政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科室应当依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九条 (明确责任)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逐岗位、逐环节明确政务公开责任人,建立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强化政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持续、稳定向纵深发展。
第十条 (发布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机制)
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发布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落实承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发的“三审”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保密审查机制和审核程序的要求,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真实、及时、有效、准确、安全等审查,审核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公开的政务内容,不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健全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草拟公文、制订会议或其他政务信息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注明理由。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机制)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文件和重大举措出台,要及时组织准确解读,介绍政策出台背景、重要性和必要性,解读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重大政策出台后,要结合落实情况,解读政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加强解疑释惑,让公众及时知晓、理解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十四条 (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建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听证会或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对重要舆情要形成监测报告,及时转办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决策公开机制)
落实开放式行政决策机制。事关重大公共政策、群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项目的决策以及普适性规范性文件,要邀请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为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年终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效。
(一)组织领导
1、结合本科室、局属单位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落实。
2、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3、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式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四)政务公开形式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
3、“民政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4、充分运用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 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进奖。
第十七条 (人员要求)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业务骨干。
(二)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熟悉网上信息录入工作,包括信息公开过程中进行的信息收集、筛选、整理、审查、复查、录入、回应等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业务培训)
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信息更正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民政局或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站、公众号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网站的管理,保证网上信息发布的真实、客观、严谨,保证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形象,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相关栏目实行各科室对口管理,各负其责。我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显示。
(二)信息的审核及发布
1、民政动态发布的信息:
发布信息,需填写《信息审核登记表》,经本科室审核批准后,交我中心发布;各科室对外发布的网络新闻信息,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批后,以科室名义在民政动态栏目发布。
2、民政公告发布的信息:
在民政公告发布信息,需填写《信息审核登记表》,经本科室审核批准后,交我中心发布。
3、其他栏目发布信息:
各科室在本科室对口栏目发布信息,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在非本科室对口栏目发布信息,需经对口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我中心发布。
(三)信息的发布登记、保存
1、各科室发布信息时,必须进行信息发布登记。
2、通过我中心发布信息时,应准备好拟发布的信息材料,文责自负。拟发布的信息文字材料应经计算机文字处理,其他信息资源应提供相应素材,通过适当方法(如电子邮件、网络共享、存储介质等)传递给信息中心网络管理科人员。
3、网页的链接内容各科室部门也应做好相应审批、登记工作。
(四)信息的清除
1、各科室应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清除过时内容,保证网站内容能紧跟形势、与时俱进。
2、我中心要履行监督、审查的职责,加强对有害信息监控,发现错误言论、不良信息要保留原始数据、记录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后,再删除。
3、我中心可以检查用户在网站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也应保留原始数据,并停止该用户帐户,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作出处理。(公众号与网站信息同步、共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发布施行)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审 批 单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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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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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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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类别 |
□ 主 动 公 开 |
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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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政府信息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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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 开 |
□ 各新闻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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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予 公 开 |
□ 民政门户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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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闻 图 片 |
□ 政 策 法 规 |
□ 民 生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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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公 告 |
□ 行 政 管 理 |
□ 办 事 指 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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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态 信 息 |
□ 风 采 展 示 |
□ 基 层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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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科室(单位) 及稿件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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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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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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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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