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民政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日
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补贴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其中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资金发放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贴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账户。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实际产生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必须在入住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核定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的依据。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养老机构所在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标准。各旗县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资金总额的30%。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收住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按季度开展四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
四、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直接入住机构并享受补助政策,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三)办理入住。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联系相邻旗县区民政部门或报告市民政局统筹安排至有条件接收的养老机构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老年人,可直接办理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入住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在协议中明确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等费用。
(四)信息录入。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床位二维码、机构法人代码录入系统,实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旗县区民政部门要每月定期检查养老机构录入情况,没有录入的要及时指导督促录入,已录入的要指导督促完善录入信息。
(五)补贴申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填写《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补贴。
(六)补贴审核及发放。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补贴资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外地户籍的老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入住外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
(七)绩效考核。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按季度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旗县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考核可参考《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绩效考核表(示范文本)》(见附件2),根据本旗县区实际情况,补充相应内容进行考核。
(八)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集中照护补贴。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须经依法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对收住服务对象的养老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符合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
(二)信息公开。各旗县区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报送市民政局,并通过各类媒体公布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相关信息,积极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主动接受。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作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要主动接收、靠前服务。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安排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对无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无法提供入住服务的旗县区,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低保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并参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市民政会同市财政对领取补贴资金的服务对象及养老机构分别按照不低于10%、20%进行抽查核实。
(二)严格资金监管。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各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补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贴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工作效果明显、补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盟市,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旗县区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发放政策明白卡、短信群发、电视广播、宣传栏、短视频等方式,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实现每个低保家庭都能知晓此项政策,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惠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市民政局将适时对政策知晓率进行抽查,对知晓率低于95%的旗县区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突出困难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针对上报问题,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研究解决对策,并报请民政厅、财政厅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等文件制定,上级依据文件如有变动,本方案根据上级文件动态调整。
附件:1.附件1: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xlsx
2.附件2:包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绩效考核表(示范文本).xls
3.附件3:外地户籍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向户籍地民政部门关于集中照护商请协助提供资料的函(示范文本).doc
4.附件4:户籍地民政部门关于向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XX老人集中照护资料的复函(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