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134E/2025-01424
成文日期:
2023-12-0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民发〔2023〕66号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 “绿色通道”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01 15:00
资料来源:包头市民政局网站

各旗县区民政局、卫健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医疗机构,市救助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22〕98号)、《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受助人员送医诊治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22〕78号)、《包头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1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工作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发现受助人员在精神状况、肢体行为、情绪反应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就医诊治。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进行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诊断和治疗程序

各旗县区卫健委要至少确定一所公办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具有精神障碍诊疗服务资质的公办医疗机构)对疑似精神障碍受助人员进行诊断。相关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受助人员后,要规范提供诊疗服务,由不同精神执业医师进行两次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诊断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经诊断受助人员非精神障碍患者或无法明确诊断的应通知送诊机构接回。接诊机构定期对精神障碍受助人员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病情稳定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通知送诊机构接回。

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当由受助人员自行决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处置。在对未成年进行救治过程中以医疗机构意见为主。受助人员住院期间,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当地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实施合理检查及治疗,所用药品应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原则上须经送诊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卫健部门指导辖区相关公办医疗机构积极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签订就诊协议,并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方式积极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结束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接诊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流浪乞讨病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不能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得到诊治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并视情联系相关医疗机构会诊、转诊。多家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卫健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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