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5-29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财政局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二)农村牧区低保

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4元,达到每人每年6644元。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3元,达到每人每月1144元。

(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其它供养标准不提标,按现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以上各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各旗县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市民政局将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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