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 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决战决胜的关键节点,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要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
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要在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各类急难事项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三)着力防范脱贫人口返贫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人口和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四)稳步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基本生活底线。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五)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着力夯实旗县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结对帮扶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旗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在全面排查和主动发现的基础上,加大脱贫存在返贫风险人口、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等重点对象的排查,精准识别救助需求,分类分项建立台帐,实行卡片化管理,随时掌握特殊困难群体各方面的情况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救助处置到位。
(六)畅通救助渠道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内容,从源头上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继续抓好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优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真正实现社会救助事务一窗通办。要建立首接负责制,县、乡各部门、单位等发现困难对象,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并协助进行救助。要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干部包村(居)、村(居)委干部包户”走访联系制度。对重点困难群众要确定包保干部,并以救助服务提示卡等方式,将乡镇包保干部、包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村民政专干及县级社会救助部门等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告知困难群众,方便困难群众及时求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工作。
(二)增强部门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要加强民政、财政和扶贫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人口和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人口情况,及时将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三)健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救急难”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四)提升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方筹集工作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托底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要合理确定救助类别档次,稳步提高救助水平,明确资金使用途径。要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坚持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并进行公示,防止冒领、挪用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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