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6-03-09
来源:包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为规范包头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资金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包头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依据

本次《方案》制定紧扣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依据《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包头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旨在完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制度,构建全流程、规范化的预收费管理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登记备案、实际开展养老服务且涉及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用,并按服务协议提供对应养老服务的行为,预收费用主要包含三类:一是养老服务费(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二是押金(应急就医、拖欠费用偿还、财物损失赔偿等担保费用);三是会员费(以各类卡片形式收取,用于获取服务资格、使用设施、享受优惠的费用)。

三、划定“红线”,严控预收规模

《方案》对三类预收费用分别设定明确收取上限,从源头控制资金预收风险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预交的,需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押金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协商确定,单个老年人押金最高不超过其月床位费的6倍。会员费仅依法依规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收取(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会员费最高额不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同时,设置双重总额管控要求:一是预收费用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机构备案床位总数;二是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机构固定资产净额(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

四、明确禁止情形

为杜绝违规收费行为,《方案》明确四类养老机构禁止收取会员费,具体为:尚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及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尚未移出的;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

五、管理要求

《方案》从信息公示、资金存管、风险保障三方面构建预收费全流程管理体系

(一)预收费公示报送养老机构需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营利性机构向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信息,非营利性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报送,报送内容包含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信息、预收费细则、会员卡相关信息等;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管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需在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存管银行,与旗县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押金、会员费专用存款账户(一家机构仅一个);历史押金、会员费需在方案和公布遴选商业银行名单后30日内一次性转入,新收取的费用需在收住老人7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账户变更撤销需及时报备旗县区民政部门。在存管银行同步开设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一家机构仅一个),预收服务费需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不得转入其他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现金支付的费用需及时存入对应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经旗县区民政部门和存管银行审批的退费外,一律不得支取机构支取资金时需备注真实用途,并对用途真实性负责。

(三)建立风险保证金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需留存风险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不低于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总额计算);二是不低于账户当前余额的20%,确保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时,有足够资金保障老年人退费需求。

六、明确主体权责,形成监管合力

《方案》清晰界定养老机构、存管银行、民政部门三方核心权责,构建“机构自律、银行监管、民政统筹”的协同管理机制。

(一)养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运营行为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示报备信息,签订规范服务协议,出具正式收费凭证,不得虚假宣传、承诺投资回报预收费仅可用于抵扣服务费、弥补设施建设资金、发展养老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借贷、不动产投资等,押金、会员费有明确使用范围限制按规定履行退费义务,未入住解除协议的全额退费,已入住的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退还,停业歇业需提前30日提醒并妥善处理退费每半年报送预收费收用情况,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务审计报告,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检查整改新登记养老机构需在筹备阶段完成账户开设,未纳入监管的不得备案,也不得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二)存管银行:履行资金监管责任,做好监测预警

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建立账户管理系统,归集资金信息,拒绝超额调用资金的指令监测账户资金流动,识别高风险交易、大额/可疑交易等异常情形,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比例时及时预警,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民政、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每季度向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提供资金对账单、风险报告,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共享数据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监管,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未按要求监管的将被取消存管资格。

(三)民政部门:履行统筹监管责任,强化风险处置

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审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模型,发布风险预警;检查养老机构协议签订情况,指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公开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对违规收费的机构约谈整改,逾期未改或存在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并移送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接收养老机构、存管银行报送的各类信息,核实信息真实性、合规性,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七、实施保障:三方协议+分步推进,确保落地见效

《方案》附《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参考文本)》,明确养老机构(甲方)、存管银行(乙方)、旗县区民政部门(丙方)的权利义务、账户管理、资金监测、争议解决等内容,协议一式六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账户撤销次日。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养老机构需严格按照自治区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要求,做好预收费支取、审核监管等工作存管银行、旗县区民政部门按协议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执行机制。

八、《方案》实施的意义

本次《方案》的出台,是包头市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划定收费“红线”、规范资金存管、明确各方权责,从源头上防范养老机构预收费领域的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规范化管理引导养老机构合规经营、可持续发展,推动包头市养老服务行业向高质量、规范化方向迈进,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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