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5-07-18 资料来源:

一、《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21年4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切实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包党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在参考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16个省会(首府)及区内8个盟市特困人员认定相关政策基础上起草《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初稿,书面征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10部门意见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后,召开听证会,由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金民法意2025字第(042)号),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局党组研究审定,印发了《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切实保障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 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7章32条,内容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认定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规定了申请人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进一步细化了不计入收入类别,较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增加了“不计入收入范围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较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执行;新增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内容,增加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内容。

(三)第三章申请及受理,规定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所有规定材料。

(四)第四章审核确认,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进一步明确了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承接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五)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了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机构和标准。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六)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情形和程序。为避免因潜在的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导致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适度拓展为“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且已经开始履行其法定义务”;为应对特殊情况或未预见的情况,确保“认定办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增加了“法律 法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条款。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认定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明确了在《认定办法》引用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明确了《认定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政策解读人:包头市民政局 温都苏

解读电话:0472-56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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