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2024年,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01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02 社会组织名称如何构成? 根据三类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办法》第八条对其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1.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2.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3.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03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如何确定? 为规范使用字号,《办法》第十条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 1.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2.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04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指的什么? 《办法》第十二条对组织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 1.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2.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05 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吗? 《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 1.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2.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4.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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