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低保政策,市民政局制定了《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26日,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23号),要求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2023年5月15日,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办、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内民政发〔2023〕65号),对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低保扩围增效的工作要求,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二、主要内容
《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共6章55条,主要包括6部分内容:一是总则,二是申请和受理,三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四是审核确认,五是管理和监督,六是附则。
(一)总则(3条)。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旗县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能职责。
(二)申请和受理(10条)。主要明确了申请低保的条件、申请受理的程序。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2条)。主要明确了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及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具体程序。
(四)审核确认(13条)。主要明确了旗县区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职能职责和具体办理程序。
(五)管理和监督(13条)。主要明确了对申请家庭、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六)附则(4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旗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
三、重点变化
新出台的《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与之前的低保政策对比,重点变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低保申请户籍条件进行调整。取消了包头市户籍的城乡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包头市同一固定住所居住不得少于6个月和4个月的限制。新的办法规定:只要是具有包头市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二是新增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的人员类别。增加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员及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脱离家庭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
三是降低赡养(扶养、抚养)费标准。将赡养(扶养、抚养)费由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收入的8%调整为5%。将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合作社经营、开办或投资企业的,名下拥有车辆、大型机械设备或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并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由原35平米调整为43平米),赡养(扶养、抚养)费系数调整为其收入的8%(原政策此种情况按照低保标准计算赡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为低保边缘家庭的,视为有部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按应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50%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其收入的1%计算;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应付供养费的70%计算。
四是新增刚性支出扣减内容。包括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就医的费用支出、照料支出、租赁住房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就业成本支出。
五是新增“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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