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功能、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实现科学精准救助,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户籍、劳动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民主评议和一个大厅审核确认、分类施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追究、附则。
三、《认定办法》中新的举措
一是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明确了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和各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提高为群众服务效能。将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事项全部修改为 “承诺书”;对无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三是新增延缓计算家庭收入。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城镇家庭收入延缓三个月计算、农村牧区家庭收入延缓六个月计算。
四是新增惩戒、容错纠错措施。对出具收入、支出认定材料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信息不对称、信息数据延迟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和改革创新中导致工作失误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可免予处理。
四、《认定办法》中新的规定
一是延长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期限。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是提高在校学生低保家庭的救助水平。明确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高中生每年3600元,大学生每年6000元),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扣减,使在校学生低保家庭的救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是降低赡养(扶养、抚养)费标准。将赡养(扶养、抚养)费由赡养(扶养、抚养)人收入的10%调整为8%。赡养费标准的调整,将有更多的边缘困难家庭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是降低医疗费用扣减门槛。在扣减申请家庭医疗费用时,取消了重病人员“个人医药费年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门槛,进一步保障了重病家庭得到有效救助。
五、《认定办法》适用范围
我市常住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包头市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包头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规定,可以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疾病、残疾、就学、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六、部门职责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七、申请及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八、认定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包头市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包头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城镇低保申请人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农村牧区低保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认定办法中明确了低保家庭的收入的概念、核算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计算项目和特殊情形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收入时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包括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要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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