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近期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包头市民政局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2026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社会团体
换届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各盟市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实现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是指社会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章程规定,对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进行选举。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秉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应主动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吸收的会员应当覆盖全区各盟市,具有一定学术或行业代表性。
社会团体会员构成应当符合以下对应要求:
(一)学术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在相关领域从事理论研究或技术实践活动的专业人员和组织组成;
(二)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同行业经济组织组成,可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三)专业类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同一领域的各类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组成;
(四)异地商会会员主要由成立登记地以外来自同一原籍地的经济组织组成;
(五)联合类社会团体的会员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遵循自愿原则,退会享有自由权利。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未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未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等处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确保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与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监事会应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履行负责人备案审批手续后,再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理事(常务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常务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理事超过4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3至38人;秘书长1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参与社会团体选举。
第三十二条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如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有会员(代表),应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在本届期满2个月前筹备换届工作。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按期换届。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已确认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应当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需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组长一般由本团体党组织书记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拟定换届方案,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选举应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并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候选人人选应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需经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复核。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社团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相关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人数应为单数。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答复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无误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的原则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时,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九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公示和备案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八)其他相关材料。
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需提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公示期间,发现并查实存在违规问题的不得报备。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办事服务)。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四)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办事服务)。
材料需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十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及届中增补
第五十四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应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理事到会签字)。
第五十六条 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八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纪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换届或在换届中弄虚作假的,选举结果无效。
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6年3月18日起施行。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格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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