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包民发〔2024〕29号
各旗县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升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流动儿童关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民政部等21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行动方案》,是国家层面首个面向流动儿童群体专门制定的关爱保护政策文件,填补了民生保障领域政策空白。各地区要深刻领会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
二、把握重点、切实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分工,把握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促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在精准监测摸排方面,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教育、公安、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建立流动儿童精准摸排工作台账,特别是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在权益保障方面,要重点推动流动儿童与居住地儿童均等享有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关爱服务方面,要重点从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开展城市融入服务4个维度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支持。我市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制定了25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事项,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单事项的宣传解读,结合职责任务分工,全面推进清单事项的贯彻落实,推动流动儿童在包头市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协作,形成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
流动儿童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统筹使用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等各类资源,共同促进流动儿童在我市享有高质量的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培育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工人才和服务机构,引导其围绕流动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监护和心理社会服务需求,提供专业服务,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链接各方资源,加快形成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市妇儿工委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职能,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党委政法委等22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包头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包头市民政局 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包头市委网信办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司法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包头市文旅广电局 包头市统计局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妇女联合会
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广电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团委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31日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我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各方作用,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等原则,不断推动我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底,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开展监测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一)开展监测摸排。各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监测摸排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和比对分析,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社区)儿童主任,动员基层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走访排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地区、单位建立严重不良行为流动儿童重点帮教信息台账,推动地区和部门协同开展有不良行为流动儿童社会矫正。各级民政部门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苏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并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参照困境儿童管理开展定期走访探视,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加强关爱保护。相关部门要在全国和自治区实施“两纲”示范旗县(市、区)、全国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动态监测试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校内关爱行动,建立健全中小学家访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入户家访1次,做好家访记录,帮助协调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困难。(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数据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跟进提供服务。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登记、注销、跨区域流动等监测,提升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共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要牵头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统计局、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流动儿童保障水平
(四)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人口生源预测与学校布局、学位安排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分区域、分城乡、分学段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调整。加强教育资源统筹配置,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有序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精简入学证明材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全面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推行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高考升学。落实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两免两补”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的教育资助。(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五)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筛查、照护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持续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多元化供给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持身份证即可参保,对流动儿童参保和享受医保政策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加强异地就医宣传,满足流动儿童异地就医需求。各级残联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持居住证的流动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基本实现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流动儿童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摸排的流动儿童聚集区,通过开通通学公交、调整优化公交线网等方式便利流动儿童上学、出行;指导公共交通企业保障好流动儿童群体办理学生卡需求。各地要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七)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级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家庭教育服务站点、社区家长学校等载体,通过公益讲座,培训咨询服务、经验交流、最美家风故事分享等方式,为流动儿童提供成长指导服务、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及培训服务,进一步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家庭教育指导令等相关文书签发力度,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接政府、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案施策,依法规范制发“督促监护令”,加强跟踪指导,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爱心妈妈(阿姨)、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联、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38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要利用“心理健康日”“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月”、开学前后、中高考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有机融合理想信念、养成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感恩教育、挫折教育,广泛开展团体游戏、心理训练、情境设计、心理情景剧等有益身心、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以推进重点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强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有不良行为流动儿童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流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开展困境风险分级管理,按照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对流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风险进行等级评估并开展分级跟踪服务。各地各校要建立重点学生“三级预警管理档案”;组织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素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联、团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级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常态化开展“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持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以重大纪念日、中华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邀请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增进亲子沟通和交流,营造良好家校共育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亲情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要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团委、妇联要依托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为辖区流动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疏导、亲子阅读、安全自护、个案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厚植少年儿童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广电局,自治区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法治安全教育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涉及流动儿童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加大流动儿童各项权益保护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防范侵害流动儿童行为,预防流动儿童犯罪。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流动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地要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教育厅、公安厅、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级人社部门要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解读、培训对接、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住建、妇儿工委办等部门要指导相关地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儿童友好理念在规划编制、政策制订、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重点关注流动儿童群体需求,保障流动儿童的参与权,提升认同感和归属感。各级团委、妇联要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级妇联要通过寒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积极链接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儿童研学和体验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健康成长。各级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要指导推动国家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试点地区,聚焦“一老一小”,持续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先和重点配置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等群众普遍急需紧缺的服务场所,逐步补齐服务短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内蒙古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盟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制定落实措施,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自治区服务清单要求,并指导旗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关爱服务清单于2024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十三)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建立以盟市、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鼓励市辖区新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出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政策,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地通过各级福彩公益金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购买服务力度,有效推动流动儿童工作。
(十四)强化推进落实。自治区妇儿工委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职能,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自治区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要注重挖掘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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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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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 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筛查、照护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就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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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自治区教育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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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 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 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费补助,补助寄宿生住宿费;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
自治区教育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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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 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
自治区教育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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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 所教 |
5 |
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住宿费。 |
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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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 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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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自治区医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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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严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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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 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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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 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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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流动儿童中需要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儿童 |
监护照料服务 |
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照料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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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户籍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及时安置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康复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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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对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 |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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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救助,给予关爱帮扶。 |
自治区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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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户籍地特困供养范围,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救助和关爱帮扶。 |
自治区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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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 所扶 |
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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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保障 |
17 |
流动儿童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自治区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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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建立重点学生“三级预警管理档案”。 |
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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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以重大纪念日、中华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广电局,自治区团委、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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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教育厅、公安厅、妇儿工委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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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团委、妇联 | |||
附件2
包头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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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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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 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 岁以下)服务 |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筛查、照护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就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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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为3-6岁流动儿童建立学籍,实行统一建籍、统一管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落实学前教育段随迁子女保教费与户籍生同等待遇。 |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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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 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流动儿童在入团入队、考试竞赛、文体活动、评优评先等方面和本地户籍儿童享有平等权利;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为随迁子女建立学籍,实行统一建籍、统一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费补助,补助寄宿生住宿费;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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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 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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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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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 所教 |
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住宿费。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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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 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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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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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严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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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 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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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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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 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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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流动儿童中需要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儿童 |
监护照料服务 |
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照料服务。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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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户籍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及时安置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康复服务。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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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符合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 |
市教育局、市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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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救助,给予关爱帮扶。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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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户籍地特困供养范围,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救助和关爱帮扶。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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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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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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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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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 |
日常探访服务 |
嘎查村(居)儿童主任要定期走访探视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入户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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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流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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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关爱服务 |
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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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监护支持服务 |
为流动儿童重点关爱对象提供家庭监护指导等支持服务,对存在高监护风险的流动儿童家庭加强监护干预。 |
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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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师与流动儿童家庭开展结对帮扶。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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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中小学师生心理健康普测,建立“一生一策”心理成长档案和重点学生“三级预警管理档案”。持续打造并充分发挥“青春导航热线”及“周末公益咨询室”两大心理健康服务品牌作用,为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免费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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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未保站、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以重大纪念日、中华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团市委、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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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将流动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适宜性法治教育服务,提高流动儿童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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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自护教育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安全自护教育工作,宣传普及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道路交通等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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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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