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包头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发【2010】39号)以及《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民发 【2015】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组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评估对象为经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依法登记成立满两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对社会团体、基金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委托并指导第三方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有异议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可随岗位的变动及时变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终评估,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在评估委员会指导下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一)根据评估对象类型不同,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选3至5名相应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二)按照评估标准及细则,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作出评估初步结论;
(四)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等级评定意见。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该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满分1000分,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901-1000分)、4A级(801-900分)、3A级(701-800分)、2A级(601-700分)和1A级(601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本级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获得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优先获得表彰、评比和奖励,同时也可以简化年检程序。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予优惠优先。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在有效期满后,因本级民政部门未开展评估工作,且社会组织需在年检合格和无违法失信记录基础上,评估等级有效期继续延续,重新申报评估待本级民政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四)无党建工作内容或党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建活动不正常开展的;
(五)意识形态工作未开展,或因落实不到位产生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本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本级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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