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6-09-27
来源:包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一、《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配套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法定要求,为一体衔接国家法律、部委政策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统一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开展,妥善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我局对原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 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发〔2026〕2 号)草拟的《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和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初稿,书面征求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7个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6条(昆区民政局3条、青山区民政局3条、白云鄂博矿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1条、石拐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6条、土右旗3条、固阳县4条、),采纳意见建议4条(昆区民政局1条、青山区民政局3条、土右旗民政局2条,三地重合意见 1 条,去重后合计4条),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后,召开听证会,由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金民法意2025字第(042)号),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局党组研究审定,印发了《实施细则》。

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40条,主要包括:总则(4条)、申请受理(5条)、临时救助办理规范与救助标准(15条)、“严重困难”量化标准(1条)、临时救助方式(5条)、监督管理(5条)、附则(5条)。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临时救助定义、基本原则,厘清旗县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三级工作职责,同步明确审批权限下放相关配套管理要求。

(二)第二章申请受理,区分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两类渠道,明确申请主体、办理途径;细化各类救助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区分“小额快救”与其他救助情形差异化材料要求,规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审查、一次性告知、线上线下受理登记工作流程。

(三)第三章临时救助办理规范与救助标准,分六类场景明确救助适用情形、审核审批时限、公示要求、梯度救助标准。分别规范“小额快救”、跟进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群体办理流程与救助额度上限;设立 “一事一议”会商机制,针对大额特殊困难个案统筹研究救助方案,推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管理模式。

(四)第四章“严重困难”量化标准,划定各类对象认定为严重困难的量化判定标尺,以当地月城镇低保标准为基准,针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康复人员等群体,分别设置家庭自负刚性支出准入条件,实现困难程度标准化判定。

(五)第五章临时救助方式,明确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三类救助实施路径;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社会化发放、特殊困难对象代领签字留存要求,明确实物救助额度计入总救助金额,对救助后仍存在持续性困难的对象落实专项救助、慈善帮扶转介衔接工作。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统筹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备用金定期报备、公开公示、第三方核查制度;划定救助刚性约束,严禁普惠发放、违规维稳救助、拆分事由重复申领救助;明确申请人虚报瞒报骗取救助资金退回处置措施,界定经办人员履职追责与容错情形,强化全流程资金与业务监管。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废止2份原有市级临时救助政策文件,明确新旧政策冲突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界定条款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明确实施细则解释主体。

 

政策解读人:包头市民政局 温都苏

电      话:0472-5618612

 

 


字体
  • 大
  • 中
  • 小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