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发文时间: 2026-07-27 11:49 资料来源: 政策法规科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

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科室

1

养老机构要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1.未建立评估制度。养老机构未制定入院评估的相关制度文件,仅凭经验随意确定护理等级;

2.未开展评估。未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

3.未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4.老年人身心状况变化后未重新评估

5.其他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

5.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若老人身心发生变化应及时评估)

5.4 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三方

5.5 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根据《养老机构出入院服务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MZ/T 244—2025

6.2.1.1养老机构应组织评估人员审核老年人健康检查报告单,健康检查报告单宜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以签合同前3个月内的健康报告为准。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心电图、胸部正侧位片、肝功能、骨密度、血糖、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艾滋病。

6.2.1.2养老机构应对通过健康检查报告单审核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

6.2.1.3评估应按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6.2.1.4评估结果及服务等级应及时告知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

6.2.1.5 入院评估后,对有特殊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及相关资质,确定是否具备收住条件。

养老服务科

2

养老机构要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1.未签订协议。入住时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仅作口头约定;

2.协议不规范。服务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内容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5.1.2.4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养老服务科

3

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1.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3.食品卫生、膳食标准不符合规定;

4.医疗服务、护理标准不符合要求;

5.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科

4

养老机构要工作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

1.工作人员未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2.未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食品、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根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

6.1养老机构管理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对象、老年人能力状况、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院长或副院长。

6.2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配备要求如下:

a) 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医师、护(师)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b)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社会工作者、健康管理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c) 养老机构应每 200 名老年人(不足 200 名的按 200 名计算)配备 1 名社会工作者。

d) 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师。

    1(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自理老年人1:15-1:20、部分自理老年人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1:3-1:5的下限值要求)

养老服务科

5

养老机构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1.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养老诈骗、保健品营销等违法违规活动

2.将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出租或出借用于非养老服务活动

3.在养老机构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4利用养老机构资源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完全无关的业务活动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养老服务科

6

养老机构要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1.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未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预案

4.未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

7.11应制定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物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7.1.2应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养老服务科

7

养老机构禁止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1.歧视老年人,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给予不平等待遇;

2.侮辱老年人,言语侮辱、人格贬低、侵犯尊严;

3.虐待老年人,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故意伤害;

4.遗弃老年人,拒绝履行照料义务、抛弃老人;

5.侵犯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七十八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科

8

养老机构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1.在监督检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向民政部门提交虚假证明、报告等材料

3.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4.拒不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养老服务科

9

养老机构禁止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擅自暂停服务,未经批准擅自暂停养老服务活动;

2.擅自终止服务,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养老服务活动;

3.未妥善安置老年人,暂停或终止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4.违规收取费用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自查整改各类潜在违规问题

养老服务科

10

殡葬服务机构要规范开展殡葬服务、接受监督检查

1.殡葬服务机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2.殡葬服务机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

3.殡葬服务机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4.殡葬服务机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专人管理全程影像资料,保证完整可查,定期开展岗位合规自查。

2.火化证明实行专人管理、登记开具、台账留存、全程追溯,严禁各类违规开证行为。

3.严格依规开展墓位、骨灰格位经营服务,严控服务标准,杜绝违规经营行为;推行简约、文明、生态的殡葬风格,清理违规陈设。

4.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编制、审核、按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

11

公墓要严格执行墓位建设、服务标准,坚守节地、文明殡葬合规底线

1.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

2.公墓违规使用高档石材等材料修建墓位。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严格按照公墓建设相关规格标准建设运营;

2.规范建材使用标准,推行小型化、节地化、生态化墓位建设。

社会事务

12

殡葬用品经营主体要合规经营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

1. 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2. 生产、售卖违法违规、带有封建迷信、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3.在实行火葬的区域,违规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1.采购、销售、使用合规达标殡葬设备,建立设备核验、台账管理制度;

2.严控丧葬用品进货与销售,杜绝迷信、违规品类上架售卖;

3.明确禁止在火葬区售卖棺材等土葬用品,常态化自查整改。

社会事务


字体

打印
关闭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