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区划管理、地名服务,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地名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中长期专项规划;
(三)决定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殡葬殡仪服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第(一)款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承办科室的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明确建议是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主要负责领导同意。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动议;
(二)公众参与;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部门)应当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参与的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对确定的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决策风险等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公布事项具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部门)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研。
第九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公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额和产生办法;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听证会材料要于会议召开 7 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会要按照承办科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承办科室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的程序进行。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决策草案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具体参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电〔2020〕20 号)执行。
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科室(部门),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由局办公室(法规科)对决策的政策依据、法定权限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提交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
2.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3.征求意见汇总资料;
4.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还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充完善。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4.决策内容是否有违“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情形。
聘请法律顾问,提供参与制定重大决策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会前预审制度。凡是以市民政局名义或者以市民政局名义提交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均应经局办公室(法规科)统一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提交讨论的材料应包含: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针对重大行政决策条款,局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局主要领导发表意见后,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做出决定、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第十七条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制度。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局机关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备制度。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及时归档,并在决策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办公室(法规科)备案,办公室(法规科)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报市司法局审查。
备案审查除应提供合法性审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文本;
2.局党组会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明确执行科室,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科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承办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科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依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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