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状况,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确保特殊群体儿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制度。
第二条 探访对象是指户籍地、常住地为包头市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户籍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贫困儿童、监护责任缺失儿童等 。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上门探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状况,加大定期探访工作的抽查力度。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具体落实好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探访。
第四条 村(居)委会充分发挥“两委”班子、儿童主任、驻村干部、社会工作者等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上门探访,探访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况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予以上门探访。对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被不法侵害的儿童,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成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周家访1次;对于失学辍学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降低探访频率;对于无户籍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落实户籍后可降低探访频率;对于农村留守女童,每2个月至少家访1次;对于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病重残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每季度至少探访1次;对于父母重病重残、家庭贫困儿童,每半年至少探访1次。
第六条 探访时应全面、详实、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包括健康情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疾病状况);精神状况(情绪状态、思维状态、压力状态);教育情况(就学情况);家庭监护情况(监护人职责履行情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家庭经济状况);安全状况(燃气、水暖、用电安全);福利救助(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救助保障)等。
第七条 结合探访情况,综合履行风险排查、宣传教育、信息采集、监护指导、链接政策、为民服务等六大职责。
(一)风险排查。对探访情况进行评估,排查风险点,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点。紧急情况下,应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将情况报告至上级有关部门。对探访中发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宣传教育。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等法治宣传;宣传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儿童权利等知识理念;加强儿童安全教育。
(三)信息采集。结合儿童探访工作,对辖区内的儿童进行定期排查,建立儿童信息台账,填写《包头市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监护指导。对监护责任情况较差的儿童,加强家庭监护指导,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五)政策链接。对符合社会救助、教育资助、康复救助等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要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六)关爱服务。对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帮扶。
第八条 探访人在做好上门探访工作的同时,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与儿童家庭保持常态联系。日常探访工作可结合春节、儿童节等节日慰问同步进行。在出现疫情、儿童家庭变故等突发状况时,加大探访、联系频次,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状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结合基层党建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及社会爱心人士等,多途径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送温暖。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链接多样性的救助资源,提供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活动。村(居)委会鼓励和动员儿童亲属、邻里乡亲等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安全守望,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条 探访人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家庭的隐私,防止因隐私保护不当使儿童受到伤害。当儿童生命安全被威胁、或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打破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 加强探访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村(居)委会建立探访台账,填写《包头市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定期探访情况记录》,保管好探访资料,规范探访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每个季度要收集汇总探访发现的问题,逐条解决。每半年应报旗县区民政部门探访情况报告。旗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末上报市民政局探访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因不认真落实探访制度未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造成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包头市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定期探访责任落实
乡镇(街道)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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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 |
儿童 姓名 |
儿童 类型 |
具体地址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探访频次 |
探访责任人 |
探访责任人 联系方式 |
备注:儿童类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儿童、监护责任缺失儿童、留守儿童等;
探访频次:每月1次;2个月1次;每季度1次等
附件2
包头市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定期探访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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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被探访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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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被探访人满意度情况 |
□ 满意 |
□ 不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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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1.健康状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疾病状况。 2.精神状态:情绪状态、思维状态、压力状态。 3.教育状况:就学情况 4.安全情况:燃气安全、水暖安全、用电安全。 5.监护情况:监护人职责履行情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家庭经济健康情况 6.福利救助情况(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救助保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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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排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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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探访人需求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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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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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确认签名: 被探访人签名或按手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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