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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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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6     来源:包头市民政局     作者: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建立健全我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福利制度,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包头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制度。

二、补贴对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按照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Ш级)、半失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能力重度受损、能力完全丧失)、半失能(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政策衔接

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享受高标准补贴的不再重复给予低标准补贴,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

四、补贴发放标准

经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贴。

五、申领流程

1.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指定第三方评估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或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等评估标准,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到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资金补贴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首次评估认定费用由各旗县区财政承担。

2.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清册,转交给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基本信息,并负责公示一周后,将符合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民政部门。

3.旗县区民政部门将各地公示无异议受益对象,纳入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范围,并将做为下年度预算人数,有异议的拟受益对象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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