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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 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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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2     来源:社会救助科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包民发〔2023〕 3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确定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多元供给,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的精神。

(二)贯彻落实2023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要求,确保完成“推动城镇低保标准提高5%”的目标任务。

二、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情况

(一)全市城镇低保标准达到882/月,较上年提高了42元,同比增幅为5%;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达到661/月,较上年提高了32元,同比增幅为5.1%。

(二)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达到1695/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达到884/月。全市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265/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87/月。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旗县区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测算和原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严格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旗县区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确保于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7月以后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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