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5-12-15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民政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 邮箱:btsmzjylfwk@163.com

2. 联系电话:0472-6668604

3. 地址:包头市党政大楼D326

附件:《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合规可持续运营,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范围和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登记备案且实际开展养老服务并涉及预收费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三)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三、预收费标准

(一)服务费收取

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押金收取

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三)会员费收取

依法依规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收取会员费,会员费最高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四、预收费禁止情形

预收费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不得收取会员费情形。一是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二是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三是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四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预收费公示报送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报送内容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实行预收费项目及标准、押金使用范围及标准、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信息。属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二)规范资金存管要求

一是要建立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在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分行、包头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公布的可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与负责监管的旗县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存管协议中应规定存管银行对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养老机构在支取时应当向存管银行备注清楚资金用途,并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经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和存管银行审批通过后办理退费外,一律不得支取。存在预收押金、会员费情况的养老机构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设立存管账户,须一次性转入全部历史押金、会员费。一家养老机构只能设立一个用于存管押金、会员费的账户,此后,新收取的押金、会员费也应在收住老年人7个工作日全额存入该专用存管账户,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监管有力如有账户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旗县区级民政部门报送。

二是要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三是要建立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在选定的存管商业银行中同步开设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一家机构只能开设一个养老服务费账户,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本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养老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存管银行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旗县区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等部门。

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特殊情况处置规定等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严格管理。

、实施步骤

(一)养老机构权责

一是收费管理权责。要公示与报送预收费信息,需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营利性机构向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非营利性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报送,报送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信息、预收费项目及标准、押金使用范围、会员卡相关信息等。要规范执行收费。养老机构预收费不得超出备案床位总数收取预付费,预收费用总额除满足规定的周期和金额外,同时不得超出固定资产净额(已设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

二是协议与凭证管理权责。要签订协议与告知风险,需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退费、权利义务等关键事项,如实说明预收费相关信息及风险,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退费限制、排除老年人权利等。要规范宣传与收款凭证。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承诺返本付息等投资回报或不合理优惠。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内容,不得以“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三是资金使用与退费权责。要限制资金使用,预收费用仅可用于抵扣服务费用、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养老服务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借贷、不动产等。押金仅限退费、应急就医、抵扣欠费等特定情形支出。会员费不得投资有价证券公司、借贷,不得投向关联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下其他企业。要履行退费义务,符合退费条件的,按约定及时退费。未入住解除协议的,全额退还。已入住解除协议的,扣除已消费金额后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因停业、歇业等终止服务的,提前30日发布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并妥善处理后续服务。

四是信息报送与合规义务。要定期报送信息,每半年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预收费用收取、使用情况,每年3月底前报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账户变更或撤销时及时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报送。要主动配合监管,接受民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抽查审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配合存管银行资金监测,接受相关部门警示约谈、整改要求等。

五是新登记养老机构收费要求。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必须在筹备阶段从公布的可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完成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和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未建立账户和未纳入监管的,须整改完成后方能备案。未纳入预收费管理且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各项政府给予的补贴政策等。

(二)存管银行权责

一是账户与资金管理权责。要及时开立与管理账户,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承接名单范围内,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一家机构只能各有一个专用存款和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资金收取、使用信息。按三方存管协议履行资金存管职责,监督资金存管比例,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不为养老服务提供担保,禁止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进行营销宣传。

二是监测与预警权责。对存管账户资金进行监测,识别高风险交易、大额及可疑交易、非指定用途资金使用等异常流动情形。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向旗县区民政部门以及养老机构预警。发现资金异常流动或异动,第一时间向旗县区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

三是信息提供权责。每季度向旗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和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报告。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或对接,共享养老机构资金相关信息。

四是配合与协同权责。配合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监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

(三)民政部门权责

一是监管与公示权责。要及时公开信息,旗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等信息。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托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发布风险预警提示。

二是指导与规范权责。指导协议与政策,要对养老机构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三是风险处置与执法权责。旗县区民政部门对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养老机构,约谈法定代表人并督促整改,对违规收取、使用预收费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存在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要及时进行风险联动,旗县区民政部门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联合开展约谈、整改,涉嫌非法集资的,向属地政府报告并移送线索,配合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信用惩戒,配合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四是信息接收与管理权责。旗县区民政部门接收养老机构报送的预收费相关信息、财务审计报告,接收存管银行报送的对账单、风险报告等。对养老机构、存管银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核实,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做好预收费支取和审核监管等工作。

附件: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

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养老机构)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存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旗县区民政部门):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9号)等精神,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安全,签订本协议。

一、相关概念

本协议所指养老机构是指包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

本协议所指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二、专户的开立及管理

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和养老服务费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收费账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2.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本协议》有效期存续期间,除存管银行服务质量问题、费率调整等合理变更事由外,不得随意变更账户的开户银行。如甲方确需撤销预收费账户或变更预收费账户的,应在撤销、变更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丙方书面同意材料。

3.甲方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应当在乙方、丙方监管下履行退费义务。退费全部完成,经甲方向乙方提供丙方书面同意材料等证明材料后,乙方对预收费账户解除相关资金使用限制,办理撤销专用账户事宜。

4.截至         日,甲方近三年预收费总额为           

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预收费账户存款资金(含利息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

2.同意并授权乙方按丙方的要求获取预收费账户及本存管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专用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

3.确保本单位运营模式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触及监管底线的行为。

4.配合乙方进行系统对接及数据传输,并将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收入全额及时缴存进入专用账户。

5.将甲方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全部存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实施分科目管理。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本单位相应账户。

6.履行以下承诺:

(1)严格按照备案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预收费资金,承诺所收的需要存管的预收费资金及时全额缴存存管账户。

(2)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养老机构的资质材料、各类证照、预收费收入明细、第三方平台对账单等文件,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如已提供的信息或文件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3)加强本单位预收费账户存款的收支使用与管理,并保证向乙方系统传输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

(4)不得利用所从事业务参与或介入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5)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6)及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原始资金路径将预收费资金或预收费资金余额退还甲方入住对象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出资人,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预收费账户内的专用存款资金的收支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管理。

2.当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出现下列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包括:(1)甲方专用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情形和甲方专用存管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以下,即低于该账户近三年预收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预收费的总额计算)或低于该账户上年末余额的20%,除办理退费外,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支出,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进行预警并及时向丙方发出风险提示,通报相关情况。2高风险交易:用于购买不动产的交易方非养老机构;交易对手方涉及证券、交易所、金融等字样;交易对手涉及其他企业,且交易目的为“借贷”;交易对手涉及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且交易目的为“投资、捐赠”;交易对手涉及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关联企业,且交易目的为“投资、捐赠”;其他高风险交易情况。(3大额交易、异常与可疑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报送条件的情形,该情形下的相关数据由存管银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4)非指定用途资金使用:专用存款账户中“押金”的交易目的为“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外的情形”。

3.对于甲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发现后及时向丙方报告。

4.乙方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对账单和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报告。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内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资金的收支情况。

2.当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方专用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入住老人退住所需经费,或者存在其他账户和经营风险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乙方管控专用账户。

3.丙方有权依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包头市民政局正式印发的关于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相关文件向甲方和乙方提出相关规定中的义务要求。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预收费存款账户撤销次日止。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三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有权提交包头仲裁委员会解决。

甲方(养老机构签名并盖章):________

日期:             

乙方(存管银行签名并盖章):__________

日期:             

丙方(旗县区民政部门签名并盖章):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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